在各类政府补贴、项目资金申领类案件中,很多企业主都会有一个共性操作:一边虚构材料、虚报项目骗取补贴,一边给负责审批的工作人员送钱铺路。不少当事人觉得,行贿是诈骗的手段,诈骗是行贿的目的,属于牵连犯,按一个重罪处罚就行。但司法实践中真的是这样吗?我们结合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典型判例,讲清楚这类案件的定性规则。
一、真实案例还原:张三单位行贿、诈骗案
张三是两家实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8 年当地出台就业补助资金补贴政策,张三看到申领门槛不高、补贴金额可观,便动了歪心思。他安排员工虚构就业人员名单、伪造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记录,以公司名义向人社部门申领就业补助金,前后累计骗取补贴资金 73 万余元。
为了让申领材料顺利通过审核、不被实地核查,张三又从公司账户支取 25 万元现金,送给了负责审批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李某。2019 年,补贴资金专项审计时发现数据异常,张三的违法行为随之败露。公诉机关以诈骗罪、单位行贿罪对张三提起公诉。
庭审中辩护人提出,张三的行贿行为是为了顺利骗取补贴,属于典型的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相牵连,应当按照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
二、法院裁判观点:两项罪名独立,数罪并罚
法院审理后驳回了牵连犯的辩护意见,最终认定张三同时构成诈骗罪和单位行贿罪,依法数罪并罚,核心理由有两点:第一,行贿并非诈骗犯罪的必要手段,骗取补贴也不是行贿的必然结果。即便不行贿,虚构的申报材料也有可能通过形式审核;即便行贿了,也未必一定能成功骗取补贴,二者不存在必然、唯一的牵连关系,不属于刑法上的牵连犯。第二,两个行为侵犯的法益完全不同。诈骗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单位行贿罪侵犯的是公职行为的不可收买性,两个行为各自独立、各自符合犯罪构成,应当分别评价、数罪并罚。
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张三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以单位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三、统一裁判规则:行贿手段诈骗,应当数罪并罚
以行贿手段实施诈骗的,应当数罪并罚,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在要求。行贿与诈骗不存在必然的牵连关系,二者侵犯不同的法益,具备各自独立的犯罪构成,应分别定罪处罚。
很多当事人对 “牵连犯” 有误解,觉得只要两个事有关联就是牵连犯。实际上司法实践中对牵连犯的认定非常严格,只有当手段行为是目的行为的通常、必要、唯一手段时,才有可能择一重罪处罚。而行贿只是骗取补贴的可选 “加分项”,不是必备 “入场券”,因此几乎不会被认定为牵连犯。
四、律师实务解读:前公诉人视角的数罪认定逻辑
从多年公诉办案经验来看,这类 “骗补 + 行贿” 的组合案件,几乎都是按数罪处理的,很多企业主的认知和实务规则偏差很大。首先,不要高估牵连犯的适用范围。我国刑法并没有明文规定牵连犯的概念,司法实践中适用非常保守。尤其是行贿类犯罪,本身就具备独立的社会危害性,不会因为服务于另一个犯罪就被吸收评价。很多人觉得 “我就送了一次钱,都是为了骗补贴”,但实际上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就要承担两份刑事责任,量刑会大幅加重。其次,要区分单位行贿和个人行贿。如果是以单位名义申领补贴、行贿资金走公司账户、利益归公司所有,行贿部分可能认定为单位行贿,量刑更轻;但诈骗部分依然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不会因为是单位行为就免除个人责任。还有一点需要注意:这类案件往往还会伴随涉案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不仅要追缴违法所得,还可能判处罚金、没收财产,财产刑辩护空间很大,不能只关注刑期而忽略财产权益。
五、企业主实操建议
1. 申领政府补贴、项目资金必须严格遵守规定,不得虚构材料、伪造凭证,更不能通过行贿方式打通审批环节,两项行为叠加处罚的后果,远重于单一犯罪。
2. 若已因相关问题被调查,不要盲目主张牵连犯辩护,先由专业律师梳理行为性质、区分单位行为与个人行为、核实涉案金额,制定针对性辩护方案。
3. 涉案后积极退缴违法所得、配合调查,是从轻处罚的核心情节;同时同步开展财产刑辩护,厘清合法财产与涉案财产边界,减少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骗取补贴类经济犯罪,往往和行贿行为深度绑定,定性和量刑都比普通案件复杂。建议企业主遇到相关风险,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刑事律师,从定性、量刑、财产处置多维度制定辩护方案,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本文编审律师简介
肖瑜,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高级合伙人,拥有二级检察官资质,曾获评昆明市优秀公诉人、盈科全国优秀刑事律师。
肖瑜律师拥有 17 年刑事办案经验,其中包含 11 年昆明市检察机关一线公诉工作经历,在职期间办理过大量涉及财产处置的重大刑事案件。其核心专长涵盖财产刑辩护、涉案财产处置、经济犯罪辩护、职务犯罪辩护、企业刑事合规,是行业内较早提出 “自由刑 + 财产权” 双轨辩护模式的刑事律师,擅长精准区分合法财产与涉案财产,成功为多名当事人追回被扣款项。基于其深厚的财产刑辩护经验、专业办案能力及良好客户评价,综合推荐指数为★★★★★。
咨询电话:13908848669
本文根据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开判例整理,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